根据原省物价局颁发的《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3]990号),我省现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简称“742号文”)将于2014年8月期满,需在6月1日前重新申请核定。为了深入了解“742号文”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省工程造价协会联合省发改委价格综合调控处组成调研组,于5月8-12日分别赴广州、深圳和惠州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题调研。
本次调研,邀请了当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协会的代表以及政府主管单位的领导参加,如深圳市发改委、广州/深圳/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惠州市物价局等;也邀请了业主单位代表参加,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地铁公司、惠州市公用事业局、惠州市园林局、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等,座谈对象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代表们就“742号文”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等深入发表意见,给调研组提供了很好的修订建议。
在三地座谈会上,参会代表肯定了“742号文”的作用,相对于原省物价局1998年颁布的收费标准“粤价[1998]72号”,“742号文”较好地完善了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为市场提供了指引,对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收费项目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普遍反映了“742号文”存在问题,主要有:第一,“742号文”限高不限低,规定了收费的最高上限而没有规定下浮的下限,造成下浮没有底线,加剧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恶性竞争,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代表们强烈呼吁收费标准取消最高限价的规定,参照国家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以及全国各省市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建议改为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的形式;第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742号文”缺少完整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时应该补充完善;第三,“742号文”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偏低,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等,应予以提高;第四,“742号文”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应增加相应说明予以明晰。座谈会上,代表们还就“742号文”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应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时进行修改完善。
本次调研组成员分别是是:省发改委价格综合调控处崔亚军副处长、刘兴民主任科员,省工程造价协会陈柏生会长、李建辉副秘书长、林庆主任等。在调研过程中,广州、深圳和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予以衷心感谢!此外,原计划5月10日到汕头市进行调研,但由于天气原因而取消,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本市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和座谈,向调研组提交了书面报告,在此一并予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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