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发改投资〔2005〕3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
(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所附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时须提出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建设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
(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项目立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建单位招标,并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编制与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五)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
(六)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可以直接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招标、以甲方身份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七)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业主使用。
(八)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六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1.会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2.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有关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等审查报批手续;
3.负责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建设方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一)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三)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负责在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四)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六)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代建费用
第十六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应按财政部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取费。通过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可以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由此两种方式确定的代建费用,均不能超出如下限额标准:
(一)立项批准投资估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投资估算值*2%”的公式计取。
(二)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20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1%”的公式计取。
(三)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60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的公式计取。
(四)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0亿元、低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85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3%”的公式计取。
(五)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115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的公式计取。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十六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 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项目业主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10%。
第二十四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10%以内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具体代建奖励金的取费比例,视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选定前确定。
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5-2011  粤ICP备09007345号

Powered by PageAdmin 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