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Z15062010038742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5月18日
  名    称: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文    号:穗建质[2010]574号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建筑 工程 通知
 
 
穗建质[2010]574号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工的工程,采取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的,应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八、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未按照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测、扩大检测)方案的规定检测合格的,或未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5-2011  粤ICP备09007345号

Powered by PageAdmin 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