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技[2010]1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粤建设字[2004]138号)、《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本市实际,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具备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开展设计咨询活动的建设工程,如设计咨询单位不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根据省建设厅文件(粤建设字[2004]138号)的精神,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跨市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于特殊工程,由于本市技术力量不足确需委托省内的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须报我委认可;确需委托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经我委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及全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全面掌握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全套施工图进行审查。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不齐备及施工图不齐备、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四、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经审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退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对经审查确定为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全套施工图、审图合同、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将经审查机构盖章、各专业审图员盖章(已实施注册的专业盖注册章)的全套施工图(二套)交付建设单位,并保证施工现场保留一套作为施工及质检的依据。
    3.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审图合同、节能设计审查表、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按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查机构应当每月定期整理汇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查证核实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六、审查机构不得自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放松审查标准、降低审查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审查机构所受理项目的审查质量进行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抽查及不定期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审查机构有违反建设部、省有关施工图审查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的认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技[2005]17号)、《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建技[2005]317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0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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