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汛期及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2]605

各施工企业,各监理单位,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为切实做好汛期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市建筑工地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汛期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汛期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做好各项防汛、防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完善、落实汛期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研究分析并查找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施工现场检查、指导防汛、防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工作,并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防止台风和暴雨引发的各类事故。同时,要及时掌握灾害性天气预报,做到工作早部署、任务早安排,确保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防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一)台风、暴雨前后,各施工企业、项目部要对工地脚手架等各类附着物、悬挂物的拉结点、紧固点,塔机锚固和限位装置,围墙、基坑沟槽支护状况,高压线防护架、基坑支护等危险部位,临时用电线路、电箱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保证完好有效。要对施工现场的宿舍、办公室用房、仓库、食堂、围墙等临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临时用房,对存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该加固的要进行加固,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并予以拆除,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台风来临前,所有临时用房内的人员必须撤离;在险情或自然灾害结束后,必须对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部位进行认真细致检查,经建设、监理企业复查签字后方可复工。

(二)台风暴雨影响期间,一律停止施工作业,现场质安人员要严密监控工地围墙、基坑支护、现场排水、起重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防止发生围墙倒塌、基坑坍塌、设备倾覆、触电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现场大面积积水,发现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处理。

(三)对正处于基坑施工的工地,基坑四周防护栏杆必须坚实可靠,要及时疏通工地排水系统,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同时要特别注意土体的稳定性,发现土体裂缝及坍塌预兆的,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四)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电工的工作责任性教育和建立考核制度,严禁电工自身违章作业。在宿舍、临时用房内以临时照明线等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整改。

(五)做好雷雨多发季节的现场防雷击工作,特别是在周围没有高大建筑物的区域内施工时,必须安装可靠的防雷装置,外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和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做好避雷接地,施工机械和照明装置应做好保护接零。雷电发生时,严禁携带金属物体在露天行走,严禁靠近电器设备,严禁人员停留空旷地带、电线杆和高压电线下。

(六)切实做好污水排放的沉淀措施,禁止未沉淀直接将污水排放到市政管道。

三、落实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各施工企业要健全完善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抓紧做好应急救援的动员和准备工作。

(二)对已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要进行一次组织演练并予以完善和补充,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加强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及时掌握所属工地情况,特别要加强汛期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值班工作,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值班的职责。

四、落实专项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一)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检查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部和对重点、重大、沿街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复查。

(二)各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理,切实履行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要认真督促施工企业、项目部做好汛期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企业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和配合施工企业做好汛期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级安全监督站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突出重点,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对安全工作滞后、基础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规模较大、施工难度高和社会关注较多的工程项目,要作为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郑江南,电话:83124249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5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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