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末位管理法制度的通知

穗建质〔2012839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我市实施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以来,绝大多数建筑业企业高度重视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仍有少数企业消极应对诚信评价制度,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为加强对此类企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实行“末位管理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末位管理法”的管理思路

“末位管理法”是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工程施工现场日常管理情况,确定出管理水平较低的工程(以下简称“末位工程”),通过对末位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督促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实施“末位管理法”制度的目的,是以循环激励末端工地和企业的途径,整体提升全市建筑工地的管理水平。

二、末位工程的确定原则

按照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低于75分以下的工程,确定为“末位工程”。

以下情形的工程,应当列入本辖区的末位工程范围: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认定标准,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

(二)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工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本市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末位工程的报送程序

各区(县级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完成评价周期内的质量安全诚信评分并上传系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末位工程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末位工程名单复核把关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管工程中的末位工程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直接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末位管理法”的主要措施

对列入末位工程范围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将采取以下激励和约束措施:

(一)对列入末位工程的有关违规行为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挂牌”督办制度。

(二)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承担的其它工程,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督检查。

(三)末位工程未落实整改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仍不达标的,不得参加年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评优。

(四)评价周期内被列入末位工程的,由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市管工程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企业负责人。

同一工程在连续 2 次被列为全市末位工程,或同一施工企业同时有 3 项或以上工程被列为全市末位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施工和监理企业负责人。被约谈企业负责人在约谈后应当作出加强企业管理的书面承诺。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向全市通报末位工程及管理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和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诚信建设,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制度化开展相关检查,及时整改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

(二)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管,严格督促各工程主体单位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监督机构负责人要加强对一线监督人员的管理,确保落实监管责任,对本辖区末位工程的确定工作,要亲自检查把关。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末位工程的管理,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的末位工程进行复核确认,按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末位工程名单,并认真落实“末位管理法”的各项管理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三)被列为末位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认为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失公平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为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不廉洁行为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六、本通知从20127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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