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采购自主权,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发文,从2018年1月1日起,广州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即机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通知原文如下: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粵财采购[2017]7号) 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采购自主权,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外的分散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二、市直预算单位已按照《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规定编制的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不作调整,2018年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按调整后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三、除上述调整外,《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 》继续执行。《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2015 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来源: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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